文 / 朱榮忠
連江縣政府是土地事務的執行機關,解嚴後於83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受理人民申報地籍測量,由於僅限於測量現況仍在和平繼續占有使用中之土地,卻刻意規避因軍事妨害占有土地之測量,因此多數被軍方占用的土地未經測量,申請案件就被地政機關撤銷了。是以,馬祖居民忍痛四處陳情,國防部才表示,國軍於馬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五六七公頃餘。將近九七%為未登記土地(約五五三公頃餘),內政部為健全馬祖地區地籍,於八十二年起開始實施地籍航測,俟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完畢後,國軍將配合「精實案」駐地調整時機,將配合測量成果,以小營區歸併大營區之原則,優先檢討發還民地(資料來源:國防部89年9月19日(八九) 軸載字第05004號函),於是縣政府又於91年公告無主土地代管一年,讓人民申請測量登記。惟公產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軍備局等機關仍認被軍事妨害占有之土地,申請人已喪失占有,並不符合時效取得之規定,遂以私權糾紛起訴申請人,民事法院又認為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而馬祖居民的土地已被軍方占用六、七十年,在這期間軍政府占用民地並未依據軍事徵用法相關規定發給受領證或臨時受領證,又懈怠辦理土地登記,導致民眾無法舉證,唯一能夠證明的就只有「土地四鄰證明」書。而且司法機關認為已喪失和平繼續占即有是事實,就不符合時效取得之登記要件。但這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怎麼會是私權糾紛呢?
按民法是規定私人與私人之間民事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公法是在處理國家行使公權力時和國民之間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私法則是在處理私人與私人之間日常社會生活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漠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等原則,恣意規避「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及其母法「軍事徵用法」規定,未在解嚴之後主動將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已有懈怠執行職務之嫌,卻改以「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解釋馬祖土地問題,不但不主動將軍事徵用民地發還原業主或占有人,還將其搶登為國有財產,嚴重侵犯人民財產權利,這絕對是公法上不當得利。按民國89年10月26日釋字第515號大法官解釋: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不予返還,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有違,明顯違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