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朱榮忠
土地登記事務,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屬縣自治事項,馬祖地區在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前,土地就已經被軍方占用了,是否還能符合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所規定的和平繼續占有得以時效取得登記為所有人,不無質疑?那為什麼不依戰地政務時期的單行法規來執行回復登記或損害賠償呢?是因為戰地政務終止以後,連江縣政府從軍方撥用了太多不當取得的民地嗎?否則,為什麼要恣意規避戰地政務時期的特別法呢?我們真不了解連江縣政府的態度?依法行政真有那麼難嗎?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在軍管時期曾依據「軍事徵用法」授權訂頒了「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作為軍方徵用民地之法源,依據「軍事徵用法」第7條規定,土地得為軍事徵用之標的,但應給予賠償。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又按「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在戰鬥進行中不辦補償,待戰鬥結束後另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後方可辦理。」、「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亦為「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所明定。連江縣政府不依特別法之規定辦理土地回復登記或損害賠償,卻以普通法(土地法)辦理土地登記,顯然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利。
理論上普通法與特別法是相對的概念,前者是對一般人及一般事項所為之規定,於任何時間及任何地點,均可適用;後者則是針對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項所為之規定,或是該規定僅於特定的時間或特定的地域才適用。此外,當法令變更時,新法為普通法,舊法為特別法時,仍應優先適用具有特別法性質之舊法,而非先適用新法。由以上解釋可知,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時期頒布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戰地政務時期被軍事徵用的土地也應適用戰地政務時期的舊法規。也就是說,馬祖土地問題應該要以軍事徵用法來執行,縣政府以土地法或公產管理機關以國有財產法來限制鄉親土地登記,明顯違法了。
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告訴我們法律的效力,只適用於法律公布施行後所發生的事項,而不可溯及適用於法律實施之前發生的事項。也就是說,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為法律適用之原則,以維護人民依舊法之規定所取得之既得權,並維護法律的威信及安定;所謂「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是一項基本的人權保障原則,用來保護人民免於法律的回溯性處罰;「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目的在保障人民的「權利」(right),而非用來包庇政府的「權力」(power)爰馬祖地區土地在終止戰地政務後才開始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之土地,已難符合民法時效取得之登記要件,有關土地爭議適用之法律,必須以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以前之特別法及其母法為優先,更不能以民國81年以前的「非軍管地區」法規來搪塞。
基於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期待民選的連江縣長及立法委員能夠苦民所苦,解民所苦,儘速處理解決土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