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馬祖人民田產發展協會 朱榮忠會長

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 81 年 11 月 7 日解散前並沒有設立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事務,在軍管時期更未就全縣所有土地辦理地籍測量及登記,但私有土地已因軍事須要被國家徵用,而喪失占有了。
戰地政務終止後,連江縣政府才依據内政部 82 年制定之「地籍航測計畫」開始辦理地籍測量,直到 95 年左右民眾才開始陸續取得土地複丈成果圖,被國家徵用之土地地政機關皆以不符合「時效取得」之登記要件駁回,因此民怨沸騰開始四處陳情。
又在辦理地籍測量途中,於 83 年制定了安輔條例第 14 條之 1 說要還地於民,但地籍測量工作尚未完成,界址還未確認,在根本無從申請登記狀態下,就匆忙於 87 年廢止了安輔條例,馬祖鄉親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就法治國原理戰地政務解散後本應回歸民主法治,原先由國防部管制的土地,應該要回到內政部為主管機關,重新適用民法及相關法規處理,制定安輔條例這種惡法,實在是多此一舉,當時金門的縣長陳水在就相當的反對。
行政院 101 年 2 月 9 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即內政部 101 年 02 月1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0259 號函)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 條或第 770 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作為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的重大變革。雖然,連江縣政府心不甘情不願的依據上揭函示,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公告了本縣尚未完成登記權屬土地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但仍然須要和平繼續占有作為登記的條件,完全忽略中央主管機關函示的真義,甚至還以與軍方占有競合作為駁回的理由,其牴觸中央法令之處,至臻明確,民眾相當無奈,實感遺憾。
按司法院釋字第 367 號解釋理由書略謂;「法律之內容不能鉅細靡遺,立法機關自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又按,司法院釋字第 524 號解釋理由書;「…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土地法第 37 條說:「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是以,中央制定的法規命令,依法地方機關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現在內政部作出了函示,連江縣政府卻說難以執行,口是心非,出爾反爾,一點還地於民的誠意都沒有,可以這樣嗎?是否牴觸上級機關法規命令無效呢?實在值得探討。政府失能了,人民可憐啊!
閱讀延伸:從用人制度看馬祖土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