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國民政府遷臺,東海部隊轉進馬祖列島,民國45年7月國防部依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4條規定,設立「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自此馬祖全區被劃入前線作戰區,實施軍政一元化治理,進入軍事管制時期,多數私有土地亦被收為軍用。按「國防部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因應戰地特殊情況及軍事需要,得訂定地區性單行法規,依權責核定,發布施行。但該法規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得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該辦法於民國七十年八月十四日經行政院以台七十防字第一一五八一 號函下達施行;次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亦有明定。爰「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於軍管時期依據軍事徵用法第四條第三項權責訂頒施行之「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應屬馬祖地區軍事管制時期之單行法規,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軍事徵用法」、「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土地返還,而非以「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條文來限制馬祖居民土地登記,亦無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謂「縣單行法規,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之疑慮(大法官民國77年3月25日釋字第223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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